「消防验收规范」消防验收流程

2024-09-21 19:40:25 百科达人 44阅读 回答者: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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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6个关于消防验收规范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
  • 2021年消防验收新规范
  • 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标准
  • 2021年消防验收新规
  •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新规范验收依据是什么
  • 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

    法律分析:消防验收规范新规2020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责任义务有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设计单位还要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2021年消防验收新规范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2-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 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375px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50px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500px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 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021年消防验收新规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1、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品检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许明文件;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国家现在没有全面完整的建筑消防验收规范,一般来说我们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然针对情况,你可以从下表中参考,希望帮到你: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新规范验收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验收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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