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2024-12-24 03:31:32 百科达人 858阅读 回答者:小白菜
最佳答案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水源地保护,以下6个关于水源地保护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本文目录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源地保护法水源保护区范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水源地保护,以下6个关于水源地保护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 饮用水源地保护法
  • 水源保护区范围
  •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

    (一)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尤为突出的饮用水安全及上下游发展不平衡、发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建议借鉴欧洲莱茵河流域、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综合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

    (二)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将长江流域水资源作为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财富和重要资产加以积极保护与严格管理,通过立法重点确立几项具体制度。

    (三)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

    (四)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力度

    通过立法授予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同时,建议引入一些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什么?

    一是区域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导致流域统一管理无法实施。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区划、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监测体系与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缺少有效协调,甚至还存在着明显冲突。

    二是现有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有限,无法有效承担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职责。长江流域现有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两个流域性管理机构,但由于这两个机构都是水利部派出事业单位,主要实行水利单项管理,职能单一,不能根据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也无法承担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协调任务,对各地区的监督职能有限

    法律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饮用水源地保护法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水源保护区范围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衡水市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衡水市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一、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1、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上、下游1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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