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上海爆竹,以下6个关于上海爆竹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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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烟花爆竹购买点有哪些?
2022年春节期间上海烟花爆竹购买点有9个零售点。
具体如下:
1、浦东区:上海乐农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西乐路500弄8号。
2、宝山区: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宝山区梅林路762号。
3、嘉定区:上海嘉定惠民超市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嘉定区嘉唐公路596号。
4、青浦区:上海赟霓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青浦区盈清路13号。
5、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葭帆日用百货店。
地址:松江区繁华路889号。
6、闵行区:上海闵行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闵行区沪闵路2759号(沪闵路鹤翔路东)。
7、金山区:上海金山综合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50号。
8、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烽衍日用品经营部。
地址:奉贤区沪杭公路1869-5号。
9、祟明区:上梅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
地址: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460号。
销售时间:
烟火爆竹销售时间为1月29日至2月16日。
燃放区域:
在燃放时请选择指定燃放区域,并注意消防安全。
以上内容参考:川观新闻-爱申活暖新春|上海今起开售烟花爆竹 全市共设这9处零售点
上海4000箱烟花爆竹集中销毁,为何有些地方要禁放烟花爆竹?
因为一些地区的空气质量比较差,如果放烟花爆竹,就会造成空气污染。
上海可以放烟花吗?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
1、看清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说明小心操作,所有烟花爆竹都应在室外燃放。
2、燃放时保持头脑清醒,酒后特别是醉酒请不要燃放。
3、应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在地面上。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离开到安全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不要马上靠近产品,至少等待15分钟后再去处理。
4、远离法规规定的禁放区域,不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燃放。
5、燃放后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及时清理。
6、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有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能用烟花爆竹玩打“火仗”游戏。
2022上海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禁放区域:
1、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9)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3、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6、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2022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50。
上海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法律依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第十条 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其监护人处以罚款或者警告。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十四条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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