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资源」红色资源不包括

2024-09-21 12:30:17 百科达人 48阅读 回答者:百科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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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什么是红色资源
  • 红色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 什么是红色资源 红色资源是什么
  • 红色资源是什么意思啊?
  • 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什么宣传教育
  •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需遵循什么原则
  • 什么是红色资源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史的见证,是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血脉,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伟大的建党精神,是中国党的精神之源,以见到精神为源头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浦西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崇高的精神风范,集中体现了党的坚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牺牲奉献,开拓进取的伟大品格,深深融入了我们党,我们国家,我们民族,我们人民血脉之中,极大的丰富了中国精神的内涵,鼓励鼓舞和激励了中国人民攻坚克难不断的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第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做有志气的新时代青年,新时代中国青年要树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把力大致民大德撑大才担大任,作为人生追求,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与接班人,成为担当民族复兴的时代新人

    要勇立潮头,争做先锋,敢于担当,做有骨气的新时代青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要依靠中国人民的自己的应有奋斗,弘扬优秀传统和红色血脉,必须要弘扬敢教日月换新涕的昂扬斗志,毫不畏惧的面对一切困难,肩负起历史与时代赋予的使命,在担当当中历练再尽责当中成长,在奋斗当中创造幸福人生,把人生融入国家与民族的事业中

    要坚定四个自信,做有底气的新时代新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底气源于顽强拼搏,开拓进取要立鸿鹄志1做奋斗者,肩负历史使命一坚定信心,坚定信心,自觉谏之雄和一位实现中国梦注入青春能量

    历史虚无主义的本质就是以诚心评价为名,歪曲近现代中国革命历史党史国史军史,根本目的就是要搞乱人心,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掉了自己的精神命脉,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一个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红色资源包括哪些内容

    伟人故里、革命历史事件和活动遗址、遗迹、墓碑(群)/烈士陵园、综合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革命历史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1、伟人故里:主要是革命伟人、将帅祖籍地或出生成长的地方,其核心资源包括故居、墓地/陵园、生产生活活动遗址遗迹和曾使用过的物品及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资源。如毛泽东故居、刘少奇故居、周恩来故居和邓小平故居等。

    2、革命历史事件和活动遗址、遗迹:是指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在革命战争、历史事件、重要机构及活动发生地的遗址、遗迹等遗留下来的物质遗产。主要是指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活动旧址及其遗留下来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包括建筑和历史文物等。如井冈山革命纪念地和中国共产党“一大”会址、湖南浏阳的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

    3、墓碑(群)/烈士陵园:主要指为纪念为革命牺牲的战士而修建的墓碑(群)、烈士陵园等。其主要功用是缅怀革命烈士,学习革命精神,如雨花台烈士陵园。

    4、综合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是指后人为纪念这段历史,在本身拥有一定红色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建造的综合性历史纪念馆和其他标志性建筑物,包括纪念碑、博物馆、纪念馆及收藏的物品等。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5、革命历史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在这段历史中遗留下来的革命故事、革命传说、革命文艺,具有感召力和时代精神的文化遗产,包括革命精神、革命道德传统等,如:刘三姐的故事、毛泽东诗词、铁道游击队。

    什么是红色资源 红色资源是什么

    1、红色旅游资源指的是中国共党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前,包括中国共党创建初期、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历史时期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2、从地域范围上主要是指革命老区和红军长征沿线,尤其是以长征沿线为重点形成的井冈山、瑞金、遵义、雪山草地、延安、西柏坡一条“红色”主线。

    红色资源是什么意思啊?

    民政部官员称,近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项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为加强保护这些宝贵的“红色资源”提供信息。 在上面的报道中,red resources就是“红色资源”,也就是革命时期留下的革命遗址、革命文物、还有革命人物的精神等珍贵资源。Martyr memorial facilities(烈士纪念设施)属于red relics(红色遗迹),也是“红色资源”的一部分。 民众可以通过参观这些“红色资源”受到patriotic education(爱国主义教育),以参观“红色资源”为目的的旅游称为red tour(红色旅游)。

    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什么宣传教育

    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红色资源是鲜活的历史,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生动教材。创新方式方法,用好红色资源,对于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具有重要意义。

    旧址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科书,革命故事能够淬炼干部的初心使命,革命精神集中展现了共产党人的精神状态和理想追求。丰富的红色资源,见证了党与国家的建立与成长,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党的光辉历史,缅怀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

    红色资源:

    红色旅游资源指的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以前,包括中国共产党创建初期、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红军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历史时期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从地域范围上主要是指革命老区和红军长征沿线,尤其是以长征沿线为重点形成的井冈山、瑞金、遵义、雪山草地、延安、西柏坡一条“红色”主线。

    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需遵循什么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赓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工作以及开展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手稿、文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四条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应当遵循尊重史实、传承弘扬、分级认定、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维护红色资源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资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求的经费预算和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建档和申报;

    (四)组织实施红色资源的抢救、修缮、修复、建设;

    (五)设置、管理、维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设施;

    (六)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七)负责红色资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史料的保护利用及烈士褒扬工作。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文物、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民政、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涂污红色资源和标示,或者以歪曲、贬损、亵渎、否定、丑化、低俗等方式评价和利用红色资源。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做好红色资源及其相关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认定、建档等工作,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

    第十三条红色资源的认定由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认定为市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且县(区)人民政府没有申报认定为红色资源的,在确有必要时,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市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征求宣传、文物、教育、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党史方志等方面的意见,提出认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红色资源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应当根据红色资源的调整适时更新。

    红色资源保护名录中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管护单位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其他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批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现场设置保护标志。标志上标明: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八条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为损毁,做好技术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修缮、环境整治、征集、数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组织或者协助做好游客、访客等的服务和管理。

    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约定保护内容、措施及保护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红色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告知当地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职意识和能力。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保护责任人发放管护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遭受破坏损毁,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属于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手续;其他红色资源的重建,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移动红色资源存在损坏、灭失等安全隐患的,由收藏单位通过数字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遗存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遗存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其修缮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它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修缮方案的编制应当征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或者补偿,或在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予以修缮保护。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征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资源捐赠或者有偿出售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安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对红色资源原有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的传承,保持与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的适应协调。

    第二十五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红色资源学术研究,创作相关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红色创意产品,促进红色文化传播。

    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有关的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等机构,应当加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

    第二十六条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可移动红色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地区间协作交流,通过依法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丰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红色资源展示利用单位的展览形式和内容,实现红色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具备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依托红色资源建立教育培训等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每学年组织学生参观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主题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红色资源及保护传承知识,宣传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破坏红色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红色教育培训、红色旅游、红色文化创意等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资源品牌,推广具有红色资源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属于英雄烈士保护对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资源损坏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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