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贵阳户外,以下6个关于贵阳户外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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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薄,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审批登记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地方性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场地管理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规划等部门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批。 城管、环保、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被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簿,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审批登记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贵阳户外营地教育六大城区学校分别是
1、贵阳自强军事夏令营,13年军事夏令营活动经验,零故事,课程独特合理,提升孩子综合素质能力,家长超高满意度,孩子成长改变看得见。2、贵阳开营拉夏令营,专业从事青少年户外活动培训的全球连锁机构,拥有三大安全评估体系,拥有国内专业的师资团队,及11年户外活动实践经验、产品研发经验。3、贵阳亮剑夏令营,围绕着“培训结合,以训为主”的研发思想,始终坚持以营员的收获和成长作为产品生命,以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为使命。4、贵阳千秋业教育夏令营,青少年素质教育训练、思维训练、亲子训练、家长专业化教育、教师专业化教育、企业团队建设及管理培训、成人在职教育的专业机构。5、贵阳奇异思维科技夏令营:采用与浙大国家级实验室合作研发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教学套件,由浙大控制学院和机械工程学院权威教授参与研发课程内容,由浙大导师进行面对面授课,沉浸式体验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超大规模的产学研创新创业基地。6、贵阳天天奇旅夏令营:开展的夏令营及亲子游活动,从培养、教育、深度体验的角度出发,让孩子体验到贵州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体验传承几千年的手工艺文化,并且体验少数民族文化,主张寓教于乐的方式。以上就是贵阳户外营地教育六大城区学校。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工作。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同意。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经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服从。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由拆除单位给予补偿。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采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绿化隔离带、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 擅自设置上广告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现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发布公益性广告及利用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规定,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具体组织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野鸭乡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其他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第六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拟定计划及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成招标、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及标书文本; (四)投标人提交标书,并交缴招标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按照公告的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于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七)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第八条 招标出让按照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出价最高。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已经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四)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 终止招标或者宣布招标结果无效的,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并依法重新招标。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2、介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位置、现状、范围、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拍卖人当即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片(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拍卖出让活动。第十一条 提供给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规划方案;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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