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杭州交通,以下6个关于杭州交通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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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外地货运机动车辆过境道路以内(含过境道路)的道路为市区道路。第三条 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视交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划定交通管制区、徒步区和单行线、禁行线,采取限制和禁止车辆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第六条 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组建交通纠察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杭部队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维护交通秩序工作。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机动车辆牌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来历原始凭证;
(二)停车泊位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第九条 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
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牌照,本市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使用外地牌照。第十条 严禁使用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第十一条 机动车过户、转籍时,车主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严禁特种车、专用车过户给使用性质不对口的车主。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接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时,须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没有证明的,维修单位不得承接。
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须接受公安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在机动车车体上制作、安装、喷刷、张贴广告的,须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开办机动车辆租赁企业(公司)、从事经营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已领取正式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分别参加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不能按期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报停车辆重新启用时,应办理复驶手续。
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排放废气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第十六条 外地驻杭单位带入或本市单位借用的挂有外地牌照的机动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委托代管手续。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戴耳机或使用移动电话。
市区驾驶员驾车时,除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外,还必须携带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第十八条 外地驻杭单位或市区单位(个人)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驾驶员代管手续。
市区营运车辆单位(个人)借用、聘用驾驶员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借聘核准手续。第十九条 持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经体检合格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在市区驾驶车辆。
市区人员在外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核发本市的驾驶证后,方可在市区驾驶车辆。
非军队、武警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军队、武警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行驶。新购自行车应在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及本人身份证申领牌证。购置三轮车、助动自行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应先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置领取牌证。
自行车、三轮车、无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每四年、助动自行车和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每两年检验换证一次。
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转籍,须凭合法的交易凭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
杭州交警24服务热线是什么?
杭州交警24服务热线:12328。 2014年7,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安排,杭州市于昨日零点开通全国统一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该电话的主要功能是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覆盖杭州主城区与七个区县(市)的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市民有关公共交通运输、公路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动车汽配与维修、水上运输、小客车总量调控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 扩展资料 杭州交通部门表示,12328电话为市民获取交通出行信息、监督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等又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 12328开通后,路政96266电话和运政96520电话将与12328电话并行使用,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整合升级。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网-杭州开通12328交通服务就找它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在线-杭州交通服务热线12328开通 整合投诉查询功能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 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 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外地车牌杭州怎么限行杭州对外地车牌限行限制是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工作日限行时间(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号段禁行。
一、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
除了包括杭州市区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具体如下所示:
1、浙A号牌机动车: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2、非浙A号牌机动车: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扩展资料:《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参考链接:杭州交通信息网
他不是很严格,是很复杂,没有上海的命却得了上海的病,其实除了西湖的区域外,哪一片需要现在这样有模有样的限行?办事去一次圈内还要急匆匆出来,不然限行时间一到车子只能原地不动等好几个小时,上海至少你外地小客车不上高架,24小时的地面随便跑哇,绝对不会出现因为限行时间到了车就成了累赘的问题,走下面慢慢堵红绿灯就好了,而且外地小客车高峰时间错开以后所有的高架也随便跑,什么人民广场外滩南京路徐家汇静安寺,24小时都可以去的。
杭州外地车限行规则? - : 杭州限行时间:每个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1、法定节假日不限行.2、周末不限行,西湖景区单双号限行.3、非浙A牌:全号段禁行,不区分尾号.
杭州外地车牌限行时间2020 - : 周一到周五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间, 非浙a车牌在杭州市区道路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内的高架道路都限行的, 限行时间是早上七点到九点,下午十六点半到十八点半, 避开限行时间可以随便开
杭州外地车牌怎么限行? - :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周一到周五,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6∶30—18∶30.西湖景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外地牌照车在杭州怎么限行 - : 非浙A车牌的杭州市外地车辆的限行区域,除了包括老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错峰限行时间为工作日高峰时段(上午7时至9时,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即不管外地车辆车牌尾数是什么,工作日的高峰时期,均不能在限行范围内开.
外地牌照可以进杭州吗 - : 工作日每天早晚高峰(7:00-9:00 16:30-18:30)4个小时外地车牌不能进限行区及绕城内高架道路,否则罚100扣3分.这4个小时之外外地车牌随便开.
外地车牌杭州怎么限行 - : 一、限行时间工作日(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号段禁行.二、限行区域除了包括杭州市区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具体如下所示:1、浙A号牌机动车...
外地牌照在杭州市怎么样通行 - : 外地牌照在杭州,需要避开早晚高峰期早上高峰期限号时段:7-9点下午高峰期限号时段:16:30-18:30所有外地牌照都限然后是周末,注意单双号,景区限行,市区没事
外地车辆到杭州怎么限行 - : 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工作日限行时间(上午7:00-9:00,下午16:30-18:30),全号段禁行.也就是说外地车在这个时间内都不能开.外地车进杭州限行规定: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除了包括浙A的错峰限行区域【杭州限行区域查询】外,还包括...
杭州市外地车辆如何限行? - : 2017年杭州外地车限行规定:1、杭州外地车限行时间:时间:周一到周五,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6∶30—18∶302、杭州外地车限行区域:除了包括老的错峰限行区域外,还包括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
杭州城区外地车牌限行规定? - : 有急事外地牌照就提前申请好非浙a急事通,杭州现在工作日早晚高峰,外地牌照车绕城以内都是限行的
杭州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杭州市政府在违章停车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触犯交通法规时,该及时去处理。那么,杭州违章停车怎么处理?下面是我带来关于杭州违章停车处理 方法 ,欢迎大家阅读。 杭州违章停车处理方法 在杭州违章停车被开罚单后可以到当地交通部门或者是带点的银行缴纳便可;如果是外地车辆,不能及时在杭州缴纳的可以回到牌照所在地缴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杭州违法停车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罚款20~200元的处罚,如果违停地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违停车还将被清拖。 查询到机动车辆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法情形,请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人确认并通知驾驶人尽快到杭州市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会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杭州交警车管所将停办车辆的年审、换证等等一切业务,所有后果由车主承担。 在杭州市内一旦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应该及时的去处理,按照通知单上说的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罚款,交了罚款就没事了。应该要3个工作日后(如果还没有上传到电脑,那就白跑了)到交警违章处理中心拉罚单。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杭州交通违章网上自助处理业务介绍 1、交通罚没款缴纳:为已经接受处理,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客户提供在线查询、缴纳罚款等服务。 2、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客户交通违法(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后,通过输入车牌号和车架号等信息可查询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客户确认无误后可在线接受处理并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可输入工行畅通卡卡号缴纳罚款及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交通违法自助缴费明细查询:请选择一张畅通卡,输入起止时间进行明细查询。 违章停车介绍 违章停车是法律名词,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审计、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交通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第五条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 鼓励在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降低能源、土地等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格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和检测情况每季度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工程质量评价和重大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第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的原则,按照规范要求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的优化意见,对结构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设计验算。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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