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养路费什么时候加入油价的

2024-12-23 20:21:34 玩车行家 61阅读 回答者:小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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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养路费,以下6个关于养路费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养路费什么意思
  • 养路费是什么,现在还有养路费吗
  •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
  • 养路费是多少,以什么为标准???
  • 养路费什么意思

    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现在养路费用燃油附加税代替了,没有养路费这一说了。

    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将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国务院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养路费是什么,现在还有养路费吗

    公路养路费(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的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现在已经取消了。

    拓展资料:

    征收对象

    1、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工作,确保公路养护、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第三条 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有车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第四条 养路费是国家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和公路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第五条 养路费稽查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第二章 稽征机构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稽征机构受上级稽征机构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上级稽征机构的领导为主。第七条 稽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法征费,负责养路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和费款解缴管理;   (三)按规定上路、上户检查车辆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有车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缴费、报停、使用和相关帐表、资料进行稽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四)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有车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稽征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 稽征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标志,并出示稽查证。稽征专用车辆应配有专门标志、标牌,可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牌照的各型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工矿自卸车、专用机械类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等,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面向社会培训驾驶员,承包民用工程和包租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的企业用车和非国防经费开支的其它车辆;   (四)公安、司法部门除规定免征的定编警车、囚车以外的其他车辆;   (五)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六)驻省内的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在川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后,驻、行我省的各种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车辆。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   (二)外国使(领)馆驻、行我省的自用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以下简称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   (四)经省交通厅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又能保证专用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县以上人民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站的防疫车、血站的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自用的十人座以下警车、囚车(设有囚室)、侧三轮摩托车,消防车,防汛部门的定编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市区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七)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的车辆;   (八)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非营业运输的畜力车;   (九)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或不按期办理免征手续的,应缴纳全额养路费。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并全部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的各型货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二)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专用,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三)经省交通厅核定的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非生产性自用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四)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林场、油田等单位,其车辆既在专用公路上行驶又在非专用公路上行驶的,可根据跨行非专用公路情况,经稽征机构核定,按吨位减征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六十;   (五)超出市区道路行驶的公共汽车(不包括任何中、小型营运车)、电车,其跨行公路十公里以内的,按吨位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的按吨位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吨位全额计征;   (六)经省交通厅核定减征的其它车辆。   前款所列车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路况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工作。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可以设置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征收养路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路费。第四条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代征养路费的单位应单独设立养路费银行专户,执行统一的养路费核算制度。第五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征稽机构的检查。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第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包括拖拉机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的新增、报废、异动等情况的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对无养路费票证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二章 养路费征稽机构第八条 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稽站;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报废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检查其养路费票证及缴纳情况。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可根据需要装置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第十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机动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统一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等,以及领有企业内部牌证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用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第十一条 对下列机动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下列单位自用的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1.由国家财政部门直接核拨行政经费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2.由教育部门或党政机关举办并由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学校(不包括学校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并执行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票价的公共汽车、电车;   (四)经市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专用车辆;   1、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七)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等的生活用车;   (八)经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临时免征养路费的其他车辆。   本条前款所列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的,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养路费(以下称养路费)是依法向养路费缴费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建、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本省和外省调驻本省的汽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养路费缴费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路费的征收与缴纳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养路费应当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坐支、截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养路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市(地区)、县(市、区)设立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和市(地区)、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征稽机构)分别行使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养路费和轮式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和稽查职权。   公安、农机、财政、审计、物价、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条例,在养路费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征稽机构职责第七条 养路费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养路费征收工作;   (三)稽查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   (四)处理违反养路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组织培训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养路费征费稽查站。   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可以上户、上路稽查。第九条 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征费稽查。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交通征费标志,持统一制发的证件,使用规定的停车示意牌。   征稽机构稽查专用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十条 征收、减征、免征养路费车辆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养路费征收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轮式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分别由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新增车辆和车辆转籍、报废、调驻及变更所有人、牌照号码、载重吨位和用途等,缴费人应持车辆有关证明或证件,按下列规定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的有关手续:   (一)新增的车辆,应于领取牌照五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登记手续;   (二)车辆转籍的,应于三十日内到转出地和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转出和转入手续;   (三)报废车辆,应在十五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手续;   (四)外省调驻本省和本省调驻外省车辆应于三十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和调驻地征稽机构分别办理养路费调驻登记手续;   (五)车辆变更所有人、牌照号码、载重吨位和改变车型的,在公安、农机车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五日内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手续;车辆改变用途或减征、免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在改变前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养路费由缴费人在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规定标准缴纳。   车辆未领取牌照上路行驶的,自购车之日起计征养路费。   外省调驻本省的车辆,缴费人应在车辆调驻本省第三个自然月起,按调驻地征收标准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本省调驻外省的车辆,从车辆调驻第三个自然月起,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   养路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一处缴费、全国通行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征收。

    养路费是多少,以什么为标准????

    最新养路费征费标准: (1)货车:190元/月·吨 注:A、农用车跟货车相同,如果是双排座人货车则后面三个座位计共0.3吨 B、吊车跟货车收费相同,如果属自吊或固定装的吊车则可享受优惠(按货车收费的8成以下收费)。(电脑自动辨别吊车的类型) (2)客车(非营运性质):220元/月·吨 (3)营运车(中巴、大巴):220元/月·吨+110元/月·座 (4)营运车(小型出租车):410元/月·吨(即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 (5)普通轿车及5座以下的轿车都按0.5吨计收,每月的养路费为100元。公家轿车要交还贷资金:20元/月·吨。 (6)面包车(公家、私人):300元/月·吨 备注:各车型座位数对换吨数表: 1-6 座: 0.5吨 7-11 座: 1吨 12-16座: 1.5吨 17-21座: 2 吨 22-26座: 2.5吨 的士头: 1.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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