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停车,以下6个关于上海停车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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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一、上海违章停车怎么处理
1、上海违章停车处理如下:
(1)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
(2)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当事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二、违停的情形有哪些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
上海停车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1、内环线内重点区域道路停车场,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
2、环线内其他区域,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
3、室内非内道路停车场按区域和停车场规模收费 ;
4、a类地区,1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是每小时35元,每天最高按8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上海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法律分析:上海违章停车处罚标准:违法停车的处罚是根据情况来分的,一共分三种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处罚;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50元罚款;3、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0元罚款。以上均不记分。此外,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停放的车辆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法律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上海违停怎么处罚
在上海违停的罚款是200元。
通常情况下,对于违停的车辆,如果不妨碍交通的,交警一般只进行口头警告,并将车子移到可以停的地方。如果妨碍交通的,则会进行200元的罚款,而不会扣分。
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
上海违章停车处理办法:
1、查询到机动车辆被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法情形,请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人确认并通知驾驶人尽快到上海市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会每天加收3%的滞纳金,上海交警车管所将停办车辆的年审、换证等等一切业务,所有后果由车主承担;
3、在上海市内一旦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应该及时的去处理,按照通知单上说的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罚款,交了罚款就没事了。
应该要3个工作日后(如果还没有上传到电脑,那就白跑了)到交警违章处理中心拉罚单。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上海小区停车费标准
法律分析:1、 闵行区:闵行区的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停放1小时内就不收取费用。超过1个小时未超8小时的每辆收费5元每次。超8小时未超24小时的车辆收费10元一次。如果是超出24小时的,就按上述重新计价。2、 虹口区:在露天场地临时停放车辆的,1个小时内不收费用,一个小时到8个小时每辆车辆收费5元。8小时到24小时的收费为10元。3、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停车库收费标准:普通住宅临时停车的未超过两个小时的收费标准在6元每辆,超过2个小时的收费标准在10元以上。长期停放的车辆,每个月收费标准在250元,。高标准住宅的2个小时则在10元每辆,停车超过2小时的话,收费标准在25元以上。长期停放车辆每个月收取600元停车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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