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合肥市交通违章查询,以下6个关于合肥市交通违章查询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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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违章查询电话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
电话:0551-66269300。
地址:合肥市桐城南路330号。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
电话:0551-66269900。
地址:合肥市四川路烟墩路交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大队
电话:0551-66269000。
地址:合肥市芙蓉路金寨路交口以西150米。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
电话:0551-66269222。
地址:合肥市裕溪路郎溪路东150米。
扩展资料
处理违章须知:
去交管队处理违章需携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所在地任意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处罚处理。对处罚结果有疑义的,也可要求查看违法视频或违法照片。非现场违章处理前不会产生滞纳金。
在接受处理后十五日内凭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会超过罚款数额。交管局要求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只能本人前往,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合肥-违法处理
合肥交通违章查询电话多少
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电话:0551-66269300)。
地址:桐城南路330号。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电话:0551-63675122)。
地址:京台高速方兴大道道口。
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电话:0551-66269600)。
地址:佛掌路39号。
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电话:0551-665688506)。
地址:北二环与颍上路交口西侧约200米。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合肥-违法处理
合肥市电子违章几天能查到
一般3-7天左右,你可以先查询车辆违章情况,登录交管局网站查询的,需要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后四位,另外你可以拨打114进行交通违章查询确认很简单的。还有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开展了交通违章确认及缴纳业务很方便的。
请问在合肥怎么查询机动车违章记录
输入你的机动车密码和机动车号就行了
合肥机动车违章查询电话
【车辆违章查询】 1丶上网查询交通违章 可以上网百度搜索“车辆违章”(或直接搜车辆违章XX地),以及hao123等综合网站的“实用查询”也可以,进入查询系统(就是各地的公安交警网),按所在地区进行查询,一般需要输入车辆识别号(一般是车架号的后4位或后6位);有的地区还需要注册,以后再登录查询就方便了! 2、打电话查询交通违章 打电话查询很多地区交警网站会列出一个免费交通违章查询电话可以拨打查询情况,同时还可以拨打114进行交通违章查询情况。 3、直接到所在城市交警队查询交通违章 (1)拿着行驶证、驾驶证直接到所在城区交警大队查询,会为你列出所有违章项目,可以在检车前选择任意时打印。 (2)再就是车管所,大厅有自助查询系统,只要输入本省的车辆牌号就可以查询违章信息了,不用验证码很方便。一旦前你已经交款消分了网站就没有记录了,而车管所和交警大队因为联网还有记录,只是提示已处理等信息。
合肥市交通违章安全教育查询地点在哪
在交警大队即可查看违章照片。如有异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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