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2024-12-24 02:06:46 玩车行家 51阅读 回答者:百科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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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法规2023年最新版全文
  • 2023年4月1日机动车新规定
  •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2023年,交通法规的新规定如下: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交规的意义:

    1、新交规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格的交规,驾照申领、违章处罚都比以往要严格的多。如果我们一贯这样严格要求自己,今天就不会感觉新交规的严厉。正因为以往的处罚宽松,违章成本太低,交规培训学习流于形式,所以才有那么多的违章发生。

    2、新交规要求确实更严格,但如果能执行到位,肯定会增加道路安全、减少伤亡,其最大的意义就是能让大家自觉遵守新交规,共创良好安全的交通环境。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2022

    2022年交通新规定:新的交通规则对司机实行严格的管理。根据最新的交通法规,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不登记、遮挡号牌的扣12分。校车驾驶员管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交通规则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评分项目从38项增加到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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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法规新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2023交通法规新规定

    以下是2023年交通法规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1、私家车限购政策

    为控制城市交通拥堵,减少尾气排放,多地开始实行私家车限购政策。目前已经有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实施了严格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也将逐步加入。

    2、机动车排放限制

    为缓解道路拥堵和改善空气质量,各城市还出台了机动车排放限制政策。包括实施国五以上机动车禁行、减少车辆使用时间、限制车辆驶入市区等措施。

    3、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各地也开始实行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具体来说,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免征购置税、免费充电等。

    4、交通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加强道路管理,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逐渐加大。目前很多违法行为都面临罚款、扣分、拘留等处罚措施。

    5、共享经济交通模式推广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交通模式也开始普及。在未来,共享经济交通模式将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出行方式。

    6、交通数据信息化建设

    为了提高交通管理效率,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开始加速推进交通数据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应用各类信息技术,不断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模式,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7、道路安全设施完善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各地也开始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包括加装交通信号灯、路障、隔离设施等,以提高道路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8、鼓励公共交通优先

    为了实现城市优质出行,各地政府开始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通过提供便利、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居民从私人交通转向公共交通出行,从而促进城市绿色交通发展。

    道路交通法规2023年最新版全文

    法律主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道路交通 法规 定机动车通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 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 警告 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 监护人 、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 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2023年4月1日机动车新规定

    2023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交通法对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加强了处罚力度,同时也对道路通行规则进行了优化。

    下面是新交通法的一些重要变化:

    1、酒驾醉驾毒驾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处罚;

    2、优化调整了违法处罚的裁量基准;

    3、新增加了“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的违法行为;

    4、加强了对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车打电话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新交通法大幅提高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原来的12分提高到18分。

    根据之前的规定,机动车的行驶超速超过10%但没有达到20%将被扣分,每次扣3分。速度超过10%以下的,不扣分。也就是说,过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每小时的最高行驶车速不能超过132公里,否则会被扣分。新交规实施后,车速超过10%,低于20%的,不扣分。所以,虽然被扣分,但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最好不要超过规定速度。

    然而,应该提醒的是,虽然超速20%以内没有罚款,但“不扣分”并不意味着“不违法”。新的交通规则调整了计分政策,但仍然面临超速罚款。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4月1号驾考新规在驾考新规当中,新增“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考取。

    1、据了解,持有c2驾驶证申请增驾c1驾驶证的,或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驾其他摩托车驾驶证的(F-E/D,E-D),傲视只需考科目二和科目三即可。

    2、“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即c6。取得该驾驶证后,即可驾驶小于4500KG的汽车列车。而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显示,增驾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需要通过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而科目二考试仅包括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综上所述,新交通法的实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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