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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职能是什么?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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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包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参加人大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种学习;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
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
1、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4、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人大代表应当按要求参加人大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种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6、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7、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位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8、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大的职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能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具体来说,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参加决策的作用。2.监督推动的作用。3.桥梁纽带的作用。4.模范带头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职责: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会议期间的各项职责。三、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所在代表小组的安排,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学习、调查、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四、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为民代言、敢于为人民利益说真话,实事求是地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五、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众工作,协助本级政府和自己所在单位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推行工作。六、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敢于与社会腐败现象、违法行为、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八、积极完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所在代表小组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带头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依法下达的各项任务,在生产、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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