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届主席」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担任主席,是继毛泽东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2024-11-11 00:46:02 趣味生活 106阅读 回答者:小趴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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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下届主席,以下6个关于下届主席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担任主席,是继毛泽东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 工会主席选举办法是什么
  • 基层工会怎样选举工会委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的性质、产生、任期、当选基本条件及职权分别是什...
  • 工会选举办法怎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宪法关于任期的规定如何
  •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担任主席,是继毛泽东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是继毛泽东之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职务,是经过中共中央慎重考虑的。早在1956年的夏天,毛泽东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长远利益的考虑,提出自己不再担任国家主席职务,并在党内几十个人的会议上谈过。1958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召开。 会议同意,毛泽东不做下届国家主席候选人。党中央在酝酿新的国家主席人选过程中,曾考虑过几种方案,其中包括由时任国家副主席的朱德担任,朱德对此予以推辞,并于1958年12月29日致信邓小平和中央处书记处,提议刘少奇作为候选人。他在信中说,我提议以刘少奇同志为国家主席,候选人更为适当。他的威望、能力,忠诚于人民,革命事业,为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革命人民所敬仰,是一致赞同的。中央接受了朱德的建议,刘少奇在党的会议上曾就推荐他担任国家主席候选人。 多次做过推辞,但在中央做出决定并经选举当选为国家主席以后,他就毅然的承担起了这个重任。并且把这个职务看作是自己的肩上又增加了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而他的某些亲属却不这么看,以为他在北京当了大官,求他帮忙调换个工作或者买点紧俏物品,只是一句话的事。 1959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的日子。这天,刘少奇参加完国庆庆典回家后,召集了一次家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他的妻子、儿女和几个亲戚。本家刘少奇一边吸烟,一边说道,今天请你们来开个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吗? 什么矛盾呢?你们以为我当了国家主席,给你们点方便,给你们点东西很容易。但我和你们看法不一致,这就是个矛盾。有了矛盾就要正确的处理。现在解放了,在农村的也好,当工人的也好,生活都比过去好多了。当然我安全的平等现在还做不到你们在农村的想进城,希望我帮忙。不错,我是国家主席,硬着头皮给你们办这些事情也不是办不成,可是不行,我是国家主席,但我还是共产党员,不能随便行使自己的职权。接着他又严肃的说,不能因为你们是国家主席的亲戚,就可以搞特殊,就可以随随便便不好好工作。正因为你们是国家主席的亲戚,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更应该艰苦朴素,谦虚谨慎,更应该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志气。 他诚恳地恳求,希望大家监督我,不要帮助我犯错误。国庆十周年的庆祝活动差不多持续到10月底。作为新任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国务活动一个接一个。10月26日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 社会 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接见大会主席团成员时,一眼就认出了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崇文区桃凤工人石传祥。 他紧紧的握着石传祥的手,关心的问老师,这几年生活过得怎么样?清洁队的工人同志们工作累不累?石传祥立即回答,工人们生活过得挺好,大家干劲很足,工作效率提高了,但大家并不满足成绩,还要为 社会 主义多出几把力。刘少奇高兴的说,还得加把劲儿,把全市的逃犯、工人都带动起来。随后,刘少奇询问起工人的学习情况。当听说石传祥才认识二三百个字,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时,刘少奇又是批评,又是勉励的。说老实,一个先进生产者,一个共产党员,光工作好不行,各方面都得好。我们的事业越来越发展。 没有文化哪行啊?我都这么大年纪了,现在还学习,你才45岁,时间还不晚,以后要好好学习。阳历年的时候给我写封信。刘少奇边说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自己使用的英雄100号钢笔送给石传祥。最后,刘少奇意味深长的说,我们在党的领导下都要好好的为人民服务。你淘大粪是人民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勤务员,这只是革命分工不同,都是革命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工会主席选举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基层工会怎样选举工会委员

    法律分析: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度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的性质、产生、任期、当选基本条件及职权分别是什么?

    第七十九条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主席。

    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就职为止。

    工会选举办法怎么规定的

    工会选举办法: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第十一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中华人民宪法关于任期的规定如何

    法律分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4.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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