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大理寺丞,以下6个关于大理寺丞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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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丞是什么官
唐朝的大理寺丞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下的分管副院长。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丞一般为主官副职之称,大理寺的主官为大理寺卿,其次才是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寺正、大理寺丞,丞之职在正刑之轻重。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
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大理寺的官职是什么?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 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唐时为从六品上。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北齐时为六品。隋时为正六品下。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隋时始置,为正九品。唐时为从八品下。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理寺卿
请问宋代推官、判官、提刑官、大理寺卿、大理寺丞的区别?
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情侣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而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丞是大理寺的第二长官,仅次于大理寺卿。
大理寺卿几品 大理寺卿 大理少卿 大理寺丞 各几品?
少卿,从五品 寺丞,正六品 大理寺卿,正五品
明朝天启年间的大理寺右寺丞是谁
天启年间的大理寺右寺丞有: 1、余懋衡 余懋衡字持国,号少原。婺源人。明万历二十年(1592 年)中进士,初授江西永新知县。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巡按陕西。天启元年(1621年),余懋衡召起为大理寺右寺丞,寻转大理寺左少卿,接着又升都察院右佥御史、左副都御史,后又改兵部左侍郎等职。 2、毛一鹭 毛一鹭是遂安(今浙江淳安)人。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进士,曾任兵部左侍郎。天启年间升任大理寺右寺丞、右少卿。五年,升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期间依附阉党,为魏忠贤立生祠于苏州虎丘。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什么机构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
大理寺历史沿革:
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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