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2024-12-25 22:06:45 趣味生活 653阅读 回答者:小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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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以下6个关于人民警察体检标准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 警察体检录用标准
  • 警察体检标准
  • 国家公务员身体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是什么标准?
  • 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2022
  • 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六条:

    外科(需满足以下所有内容):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有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录用;皮肤科:有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录用;内科: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录用;耳鼻喉科: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录用;眼科: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录用;口腔科: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标准: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警察体检录用标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已公布。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警察体检标准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标准。

    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纹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国家公务员身体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是什么标准?

    国家公务员身体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是指《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对口腔的要求: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根据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拓展资料: 报考警察体检注意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参考资料:人民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2022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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