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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颁布施行日期
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反恐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反恐主义法颁布于哪一年哪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反恐怖主义法是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反恐法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我国现行反恐主义法是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策解读
1.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2.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做出界定,为反恐立法迈出第一步。
3.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4.2014年各地发生多起恐怖事件,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反恐怖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梅建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反恐立法是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问题,在防范、打击等整个过程中都要发挥反恐怖法的作用,而不单是打击严惩恐怖分子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反恐怖法应该明确界定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等概念,对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宣传、散布恐怖思想和恐怖言论等行为,都应入罪。
5.2014年4月,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牵头,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武警总部等部门成立起草小组,组成专班,着手起草反恐怖主义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深入一些地方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研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反复征求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还研究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二、总则
1.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3.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三、法律责任
1.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2.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3.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试述我国的国家安全战略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布局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对此,习近平同志指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重要一步。
今后,应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明确中长期重点领域安全目标和政策措施,提高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能力;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安全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国家安全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系统科学的国家安全理论。
2014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他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习近平同志多次就国家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论述,涉及军队和国防建设与改革、反恐工作以及网络安全、核安全、国际安全等方面,形成了系统科学的国家安全理论。
颁布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2014年11月反间谍法颁布实施。
2015年1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要求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2015年7月新的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
2015年12月反恐怖主义法颁布,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除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还要推进国家经济安全、防扩散、国家情报、网络安全、出口管制、外国代理人登记、外资安全审查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加快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扩展资料:
充分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1、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虽然是时代的主题,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我国的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境外敌对势力不愿看到我国的崛起、强大,一直在图谋“西化”、“分化”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分裂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2、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少数单位、干部和群众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于国家安全的严峻性、尖锐性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重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平麻痹思想,甚至直接或间接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国家安全利益至上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要把国家安全当作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依法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斗争,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我国国家安全战略展现新布局
2019年解读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反恐怖主义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共十章97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反恐职责义务、手段措施和法律责任,是反恐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动员全社会力量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基石。 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教育,不仅可以让人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还可以全面提高民众避险的反暴力应急自救能力,让人们在面对突发暴力事件时能够冷静应对,自救互救,及时报警。同时对于自身安全问题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贵州都具有重要意义。 向社会普及《反恐怖主义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开展宣传活动,是激发群众主动学习,主动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重要方式,希望通过宣传活动,有更多的群众能够接触《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反恐怖主义法》,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警方颁布的《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积极发现和举报涉恐线索,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反恐斗争中来,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恐防恐有了重要法律依据,为了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掀起普法学法用法的高潮,营造依法反恐防恐的法治氛围,在全社会掀起《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热潮,贵州省反恐办拟于3月31日起,按照每周一期的频率,在《贵州日报》“民主·法制”专栏连续推出5期《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知识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反恐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反恐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反恐工作的能力水平。 筑反恐利剑 扬法治权威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于1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是在总结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及其活动的经验,借鉴域外相关成熟的做法基础上制定的,对我们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和威胁,依法构建反恐怖主义的工作机制、方法及相关措施,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明确界定恐怖主义 该法第三条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此定义突出了恐怖主义在政治、意识形态上面的特征,将其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该法对恐怖活动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即:(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该法还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事件进行了界定,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加以防范和打击奠定了基础。 划清正常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界限 现实中,一些恐怖活动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旗号行事,以歪曲教义,给人们施以精神强制等方式,诱导、煽动、裹挟人们参与恐怖活动,同时也给普通群众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强调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区别开来,该法首先在第四条旗帜鲜明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又在第六条强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样既可以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从事恐怖活动,又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争取信教群众对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突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护 在恐怖主义活动中,人民群众往往成为恐怖袭击的直接对象,这是由恐怖主义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作为优先保护对象,该法第六十条特别强调“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置措施中将“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列为首要措施。 作为配套措施,反恐怖主义法赋予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是为了避免反恐应对处置人员由于行动不及时,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更大损失。 同时,对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还要提供心理、医疗方面的援助。 堵塞消除恐怖主义信息传播 众所周知,伊斯兰国(“IS”)就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渠道散布恐怖主义思想和恐怖主义行径,以此增强自身的影响力,并诱导相关人员参与到其恐怖主义活动。 有鉴于此,反恐怖主义法在第十九条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要求,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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