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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首先,“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立案后,所实施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一项: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留置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职务犯罪要接受刑事处罚,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但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同样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的人员,也不局限于公职人员,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同样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叫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的含义如下:
1、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2、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纪检委留置措施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根据《警察法》 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留置措施是什么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采用的惯用措施,是与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相关的严厉措施,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士等。被调查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存在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留置措施注意事项
审问人的拘留时间从带入公安机关开始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并要留下审问记录。对批准继续审问,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地。不批准继续审问的人应立即释放被检人。通过持续审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检者,如果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患者强制措施,应在全额规定期间做出决定。
二、法律规定
《监察法》第43条监察机关采取吸引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立地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申办措施时,应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审计机关采取申办措施时,应向国家审计委员会申报。能执行申办措施往往符合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觉得不公平,自己没有犯罪自然也会解除。(乔治伯纳德肖,)可以采取吸引措施的情况和具体要求,想详细了解和支持的人可以在网上咨询华律网律师。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和休息,并提供医疗服务。审问应合理安排审问时间和时间,审讯记录应由被审问者阅读后签名。申办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申办措施的监察机关可以延长一次上级监察机关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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