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6个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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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共有几个专门委员会
1、全国人大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
2、为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的共同职权是: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什么专门委员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人大各委的副主任是什么级别
人大下属的各个委属于人大下属二级部门。一般来说,各委副主任是二级部门副职。但是全国人大的各委副主任一般有正部长级和副部长级别。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正部级单位,这个职务一般是省委书记或省长退居二线担任的职务,就是正部级(高配)领导;如果单纯这个职务副主任就是副部级(标配)领导。
同样级别的公务员,大家的权利都一样大。但实际上,作为公务员,因为职务的不同,工作单位的不同,工作地域的不同,从而导致即便是同级别的公务员,在权力和待遇上,也会存在千差万别。
大家都是公务员,有些时候,一名厅级干部的权力,甚至还没有其他机关的一名处级干部的权力大,这种情况,在公务员单位中,是实际存在的。了解了这个背景,我们再来比较副市长和人大副主任的权力,可能就更容易深入认识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级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哪些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委会(9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4个):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什么级别
按现行惯例享受正部级待遇。
举例说明:
1、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原级别是正部级)、广东省原省长朱小丹和上海市原市长杨雄去向明确,三人都被任命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时被任命为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还有财政部原副部长刘昆。
2、正部级范围: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职,民主党派全国委员会正职。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百度百科
人大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北京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按照大会日程,3月1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还将分别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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