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接种疫苗凭证在哪里查询,以下6个关于接种疫苗凭证在哪里查询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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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凭证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新冠疫苗接种可通过相关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健康码页面等渠道查询新冠疫苗接种记录信息。需要注意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不能代替核酸报告。接种疫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感染风险,但任何疫苗的保护效果都达不到100%。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虽然疫苗本身是安全有效的,但没有一种疫苗的保护率能达到100%。接种疫苗后,仍需坚持个人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疫苗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加强疫苗监督管理,保障疫苗供应。
第十条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接种凭证怎么查
新冠疫苗接种凭证可以在微信上查询,下面是带来的查询方法。
操作工具:华为p40,安卓10。
1、首先打开【手机微信】,进入到【发现】-【小程序】。
2、在显示的页面上,点击选择【电子健康卡】。
3、点击左侧的【健康码出示】,继续下一步的操作。
4、然后点击选择【查看预防接种凭证】,会跳转到对应的页面。
5、在显示的【预防接种凭证】上,可以看到接种信息。
疫苗预防接种凭证怎么查
法律分析:1.打开支付宝,选择点击健康码。
2.选择点击立即查看。
3.点击疫苗接种信息查询选项即可查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如何查接种疫苗凭证
法律分析:打开健康码页面,页面由新冠疫苗的详情页面,打开就可以查询本人的疫苗接种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未成年疫苗接种凭证怎么查
法律分析:疫苗接种证明查询流程如下:
1、打开手机“支付宝”APP,在首页找到“健康码”进入。
2、在健康码页面,首先选择地区,然后点击下方的“立即查看”。
3、在健康码二维码页面中,往下拉看到底部的“疫苗接种查询”,点击进入即可查看到疫苗接种凭证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预防接种证明在哪里查
法律分析:带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即可办理。无论是否在现居住地接种过疫苗,只要带上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就能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查验证证明,不需要回户口所在地。
常规辖区接种门诊人员登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询以往已接种疫苗信息,根据接种信息开具查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疫苗安全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重大疫苗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评估,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安全信息,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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