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下FCR,以下6个关于FCR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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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是什么意思?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单据。
3)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作为物权凭证)——物权凭证。
而FCR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即FCR只具备海运提单三大属性当中的第一个属性(货物收据),而不具备“运输合同”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从字面含义看,FCR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所以FCR和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
FCR的有哪两种记载方式?
FCR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NVOCC)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fcr指的是什么?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贸易术语fcr是什么?
FCR贸易术语的英文为: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FCR的特点及风险说明:
一、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二、FCR贸易条款的风险:
1、对货物控制权的不确定性;
虽然FCR不具备物权凭证的特点,也不具备转让的性质,所以卖家就是有可能无法根据其拥有的单证,来确保自身货物的控制权。当然还有运输合同等可以制约货物的控制权,但不可否认的事,FCR会是卖家对货物控制权的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2、收汇的风险;
在FCR单证的正面上经常会标明“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字样。也就是说只要卖家接受了FCR,就代表其接受了上面的内容,也就是意味着货代可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卖家的收汇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
FCR是什么意思?
1. FCR的全称和含义是什么?
FCR的全称为: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我们都知道,海运提单(OBL:Ocean Bill of Lading)有三大属性或功能:
1)承运人(船公司或NVOCC)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货物收据;
2)委托人与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运输单据;
3)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作为物权凭证)——物权凭证;
而FCR仅仅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即FCR只具备海运提单三大属性当中的第一个属性(货物收据),而不具备“运输合同”以及“物权凭证”的功能。从字面含义看,FCR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所以FCR和海运提单有本质区别。
2. FCR的有哪两种记载方式?
FCR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
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NVOCC)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3. 相比海运提单,FCR会对出口商带来哪些风险?
1)在实际的操作中,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
2)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
4. 如何规避或降低这些风险?
1)FCR两种不同的记载方式——“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将影响FCR的法律地位。所以在开具FCR时,卖方应尽量要求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时,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可能不听卖方的要求,上述操作较难执行)
2)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4)采用C&F或CIF贸易条款——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货物运输,便于控制货权。特别对于那些诸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容易出问题的单子,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F或CIF。
关于外贸中的FCR 要包含什么内容?
外贸中FCR,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FCR条件下卖方义务如下: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2、卖方必须自当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FCR条件下买方义务如下:1、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费用的划分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但是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一些属于自己义务范围内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的过失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担; 2、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的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
FCR是什么意思?国际海运中FCR是什么?
FCR: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
从FCR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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