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宪法」宪法由谁修改

2024-12-25 10:02:39 趣味生活 67阅读 回答者: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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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下改宪法,以下6个关于改宪法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宪法由谁修改
  • 简述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 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
  • 修改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修改宪法吗?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能改宪法吗?
  • 宪法由谁修改

    法律分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一个能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简述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

    1、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

    2、审定,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3、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4、议决,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5、公布,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包括哪几个部分:

    1、序言;

    2、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3、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国家机构;

    6、宪法保障;

    7、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

    法律分析: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5次修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修改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三、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的规律,确保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修改宪法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能改宪法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不能改宪法。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采用投票的方式表决。

    全人常的职能: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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